第二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得擅自决定重要问题。支部委员会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所分担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目标管理制度。按照省高校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每年年底以前,党支部应对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好支部自检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认真抓好“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评选,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整改措施,及时表扬先进,做好表彰优秀党员的推荐工作。
第三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群众座谈会、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每个支部委员和党员都应联系一个点、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并定期向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党风党纪检查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支部委员会改选时,支部负责人应向支部大会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
第七章 党支部与行政、群众组织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行政负责人应支持党支部的工作;是党员的还要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和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