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组织统战部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11-26 09:39:40   阅读:

湘高发[1996]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使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总支部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总支部是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中间环节,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总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处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学校的机关、后勤、校办产业和离退休干部、教师等,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便于管理等实际情况,成立若干个党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五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处级单位(或学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经高校工委批准,可以设立党委(其职责与党总支部相同);系处级单位的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

第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或7人组成,设专兼职书记、副书记2至3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等。委员较少的总支部委员会,一名委员可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规模较大、党员较多的单位可设专职党务干事(或秘书)1人。教学单位的党总支部至少要有一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党员系主任也可兼任党总支部或副书记。兼职的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整个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党政、后勤部门的党总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也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情况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

第三章 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第九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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