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党总支部与行政、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部要参与本单位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支持党总支部的工作,定期向党总支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总支部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作为总支部委员候选人,当选后参与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搞好自身领导班子建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部要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著名人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党总支部(含高等学校所辖的基层党委、直属支部等)。成人高等学校的基层党总支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