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组织统战部   发布者:zzbadmin   发布时间:2015-04-16 17:59:49   阅读:

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结果中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正在立案审查的、以及存在其他影响提拔任用问题的干部,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组织考察
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统战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2.实行考察预告制。在考察前,由组织统战部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告知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名单等。
3.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由组织统战部会同校纪委、监察处等部门组成考察组。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2)考察组负责人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被考察对象情况;
(4)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5)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组织统战部汇总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及分管或联系拟任人选所在单位的校领导汇报后,向学校党委报告。
4.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
拟任人选为教学单位的:
(1)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2)所在单位的科级干部、教研室主任;
(3)民主党派代表;
(4)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
(5)其他有关人员。
拟任人选为内设职能机构和直属单位的:
(1)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2)所在单位的科长或全体工作人员;
(3)所在单位服务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5.对拟提拔的处、科级领导干部人选,组织统战部必须书面征求校纪委、监察处的意见,由校纪委、监察处书面填写《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6.拟提拔的处、科级领导干部由考察组撰写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包括:
(1)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现任职务等);
(2)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3)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包括考察时个别谈话人数,同意、不同意和弃权情况。
      第十四条   酝酿
1.处、科级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2.处级领导干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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