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组织统战部   发布者:zzbadmin   发布时间:2015-04-16 17:59:49   阅读:

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颁布的干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同时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1.组织统战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2.校纪委、监察处在职权范围内,对学校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违规违纪行为查处。
3.采取民主评议干部等形式,加强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
4.在干部选拔工作中,要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学校党委相关领导成员、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党委。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每年报告工作时,要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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