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组织统战部   发布者:zzbadmin   发布时间:2015-04-16 17:59:49   阅读:

依照组织纪律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有财务独立支配权的处级干部职务变动或者退出领导岗位,由组织统战部委托审计处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做好离任交接手续。
组织统战部可视实际工作需要,报请主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和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后,安排对处级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内设行政职能机构、党群系统及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教学科研业务单位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干部的教育培养
     第三十一条  加强处、科级领导干部岗位培训。积极选送处、科级领导干部进入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积极选送处、科级干部到上级有关部门跟班学习,积极选送处、科级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学校不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干部培训班,在岗处、科级领导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在五年内应接受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根据干部培养计划的安排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国内外考察和进修提高,不断提高处、科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处、科级领导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干部培训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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