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组织统战部   发布者:zzbadmin   发布时间:2015-04-16 17:59:49   阅读:

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工作调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提出辞职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报组织统战部。组织统战部上报学校党委批准,未经校党委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
3.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时,干部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4.责令辞职,是指学校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根据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学校党委可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5.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不同意其辞职或者暂缓辞职时,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均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降职后的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免职制度。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受到责任追究或者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按规定需要免职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1.内设行政职能机构及党群系统的正处级领导职务,任满两届必须交流;副处级领导职务,任满三届原则上应当交流;其中人、财、物、基建、招生部门的副处级领导职务,任满三届必须交流。
2.教学科研单位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教辅单位的行政正处级领导职务,任满三届必须交流或者免职;行政副处级领导职务,任满四届必须交流或者免职。
3.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4.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任。
5.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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